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》和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,营造良好的文明、健康、和谐的工作环境,提高机关全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,发挥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在控烟履约中的表率作用,实现“控烟示范机关”创建目标任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设立机关控烟领导小组,由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。
第二条 各办室(科室)主要负责人为本办室(科室)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并按要求设置一名控烟监督人员,负责本办室(科室)日常控烟监督工作。
第三条 设立机关控烟监督员,负责不定期检查督促机关控烟工作落实情况,做好机关吸烟人员摸底调查,建立控烟监督和巡查工作记录,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机关会议室、接待室、值班室、文印室、楼道、厕所等区域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。
第五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接待室、值班室摆放烟灰缸、打火机、香烟等烟具,地面上无烟蒂。
第六条 机关所有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楼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。
第七条 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。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,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、不敬烟、不劝烟、不送烟。
第八条 积极开展控烟宣传,充分利用人大网站、宣传栏、电子屏、印发控烟资料、宣传小册子、倡议书等各种形式,加强机关控烟宣传教育,提高控烟知识。
第九条 机关干部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,要自觉学习健康知识,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,争做不吸烟的表帅,带头戒烟,禁止二手烟对身边同志的伤害;对在单位内非吸烟区吸烟者,均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,劝阻无效时可以向办公室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。
第十条 将控烟工作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。对控烟表现好的办室(科室)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。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办室(科室),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,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,第三次给予全机关通报批评。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控烟规定者,将会被记入控烟考评奖惩记录表,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。
第十一条 建立控烟工作档案,资料、数字、图片要收集齐全,管理规范,有连续完整的各种控烟资料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